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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31号

章汉华与赵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汉华,赵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章汉华,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朗夹公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

被执行人:赵鲁伟,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5********。申请执行人章汉华与被执行人赵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前分期支付借款及利息合计2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