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311号罪犯熊诗辉,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普中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8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0月2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2月23日、2012年5月23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熊诗辉共减刑五年零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熊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诗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柱
审 判 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崇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