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郯执字第1035号

张学华与周建涛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华,周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华,男,195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周建涛,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涛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涛所有的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张学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建涛所有的位于郯城平安悦城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