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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36号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6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服务处。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懋,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广安,1923年11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安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