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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第00828号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中品、金祖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品;金祖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第00828号

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工业园区(钱库大道1号综合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晓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中品。

被告:金祖泽。

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与被告林中品、金祖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中品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以本金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2、判令被告金祖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时间2014年9月5日变更为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6日变更为2014年9月1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4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林中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金祖泽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林中品发放了贷款10万元,被告林中品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9月15日。借款后,被告林中品仅支付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另于2015年2月18日偿还本金3万元,于2015年8月14日偿还本金2万元,其余款项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林中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以本金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计算基数。上述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金祖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祖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中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林中品、金祖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