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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93号

杨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上诉、放弃、变更上诉请求,参加二审上诉审理、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超。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潘玉安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代绍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