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3989号

王淑芬与林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淑芬,林智华,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王淑芬,女,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莉娜,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智华,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志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88号。法定代表人岳玉贵,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风屏公寓1号楼1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支宝祥,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诉被告林智华、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王淑芬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实际收取3059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