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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540号

李春英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傅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英,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傅继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40号原告李春英。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傅继礼。

原告李春英诉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傅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62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李春英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金3325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账号:22×××73)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62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