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40号原告李春英。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傅继礼。
原告李春英诉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傅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62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李春英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金3325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账号:22×××73)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62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