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红
被执行人:孙宝祯申请人张新红与被执行人孙宝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宝祯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宝祯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28481348XXXXXXXX8账户内的存款12080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