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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131号

张新红与孙宝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红,孙宝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红

被执行人:孙宝祯申请人张新红与被执行人孙宝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宝祯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宝祯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28481348XXXXXXXX8账户内的存款12080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