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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73号

袁秀芳与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秀芳,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袁秀芳。被执行人唐涛。申请执行人袁秀芳与被执行人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限唐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袁秀芳借款人民35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秀芳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14000元,申请执行人袁秀芳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德民

审判员  刘全幸

审判员  何建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