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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恢3号王某,女,住所地浑江区孙某,男,住所地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八民一初字第4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恢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