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财保16号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苏旺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苏旺贵,苏盛强,吴盛平,覃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财保16号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正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头塘镇头塘村平高屯。法定代表人苏旺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苏旺贵。被申请人苏盛强。被申请人吴盛平。被申请人覃汉东。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苏旺贵、苏盛强、吴盛平、覃汉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万元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头塘镇头塘村平高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阳国用(2012)第0093**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头塘镇头塘村平高屯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清单附后);

四、查封被申请人苏旺贵持有的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

五、查封被申请人苏盛强持有的田阳县昌颂木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

六、查封被申请人覃汉东名下车牌号桂L×××××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七、查封被申请人吴盛平名下车牌号桂A×××××轩逸牌小型轿车。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振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