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739号原告肖××。委托代理人肖××,系原告之女。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