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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213号

张春秋与张直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春秋,张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213号原告张春秋。被告张直。

原告张春秋诉被告张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秋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秋承担。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