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94号原告佟成金。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克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凤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成金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凤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成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十元(原告佟成金预交),由原告佟成金负担。
审判员 李淑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满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