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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94号

原告佟成金与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凤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佟成金,桓仁满族自治县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凤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94号原告佟成金。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克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凤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成金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老漫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凤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成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十元(原告佟成金预交),由原告佟成金负担。

审判员  李淑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满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