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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财保19号

原告孙铭诉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苟树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铭,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苟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财保19号申请人孙铭。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孙亚军,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申请人苟树东,驾驶员,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

申请人孙铭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苟树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黑M611**号解放×××货车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万元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黑M611**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车辆不得使用,禁止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如确需出卖该车,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