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46号原告侍某。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侍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侍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二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