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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

邵秋林与魏东、郑变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秋林,魏东,郑变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

原告:邵秋林(邵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

被告:魏东,男。

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变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秋林诉被告魏东、郑变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秋林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秋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秋林负担。

审 判 长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