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78号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莉英。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远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福圩村1组1幢。法定代表人蔡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新远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