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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123-2号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丁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丁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丁乔(曾用名丁治静),男,(身份证号码:×××1414),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经常居住地龙门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丁乔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丁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丁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1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旭华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