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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52-1号

杨莹霞申请执行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莹霞,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52-1号申请执行人杨莹霞,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小平,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有娥,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有娥(原法定代表人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莹霞与被执行人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的工程款。现因需提取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的工程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