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行初31号

马英涛与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24行初31号原告马英涛,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万幸,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1246-2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西段。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郭光伟,所长。组织机构代码:41828550-9。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原告马英涛与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按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不予认可将豫MT31**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并出让给原告违法,依法确认被告将豫MT31**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并出让给原告合法有效。该案在审理中,本院对原告马英涛释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马英涛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马英涛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英涛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军平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