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413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无业。被告人施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戴海霞,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无业。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后元,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无业。被告人曹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无业。被告人唐某曾因吸毒、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12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丁杰,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戴海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黄后元、郭慧、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张璠、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丁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唐某、曹某先后发展12家彩票门市,利用国家体彩“11选5”、国家福彩“快3”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中奖金额,接收彩民投注,将投注号码写在纸条上,但不出具凭证,彩票门市通过QQ将彩民投注的号码发送至被告人施某、徐某等人使用的QQ上,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被告人施某等人出资兑付奖金,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78607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赵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公园道一号西门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8320元。2.2015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陈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西环路金品花园东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418元。3.2015年5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孙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富康路商业街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7375元。4.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吴某(另案处理)开设在射阳县洋马镇厚朴路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9442元。5.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周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东港国际大酒店东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846元。6.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盐都区日月名苑*幢*门市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5480元。7.2015年5月19日到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驾考中心南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88元。8.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城南新区紫薇东苑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178元。9.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华景园西门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元。10.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王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号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50元。11.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0元。12.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镇北路上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794元。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账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施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唐某、曹某先后发展12家彩票门市,利用国家体彩“11选5”、国家福彩“快3”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中奖金额,接收彩民投注,将投注号码写在纸条上,但不出具凭证,彩票门市通过QQ将彩民投注的号码发送至被告人施某、徐某等人使用的QQ上,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被告人施某等人出资兑付奖金,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7860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赵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公园道一号西门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8320元。2.2015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陈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西环路金品花园东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418元。3.2015年5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孙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富康路商业街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7374元。4.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吴某(另案处理)开设在射阳县洋马镇厚朴路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9442元。5.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周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东港国际大酒店东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846元。6.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盐都区日月名苑*幢*门市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5480元。7.2015年5月19日到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驾考中心南侧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88元。8.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城南新区紫薇东苑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178元。9.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华景园西门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元。10.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王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号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50元。11.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0元。12.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镇北路上的彩票门市,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794元。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均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赵某、陈某等人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徐某制作的账单等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犯赌博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共同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徐某、曹某、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 国
审 判 员 何露露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位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