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475号原告秦坤。被告沈仁喜。
原告秦坤诉被告沈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坤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坤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坤负担。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
秦坤与沈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475号原告秦坤。被告沈仁喜。
原告秦坤诉被告沈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坤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坤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坤负担。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