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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475号

秦坤与沈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坤,沈仁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475号原告秦坤。被告沈仁喜。

原告秦坤诉被告沈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坤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坤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坤负担。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