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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231号

原告朝阳市塬弘轮胎厂与被告米庆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朝阳市塬弘轮胎厂,米庆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231号原告朝阳市塬弘轮胎厂。委托代理人马文山,男,195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秀,男,1963年出生,汉族。被告米庆宇,男,198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塬弘轮胎厂与被告米庆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朝阳市塬弘轮胎厂负担。

审 判 长  徐建忠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人民陪审员  安大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