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4刑初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绰号熊某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华、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熊某到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龙村小凹组罗某家中,趁被害人罗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家中挂在墙上的一台黑色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盗走,后藏匿于熊某位于镇宁自治县打帮乡简益村大湾组的家中。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下同)1950元。庭审中,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熊某到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龙村小凹组时,趁该村被害人罗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挂在家中墙上的一台黑色创维牌彩色液晶电视机盗走,后将该电视机藏匿于其位于镇宁自治县打帮乡简益村大湾组的家中,后于2015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返还被害人罗某。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将熊某传唤到案。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赫县公(法)决字(2011)第7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蔡某证言、被害人罗某陈述、被告人熊某供述和辩解、关价鉴字(2015)4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合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950元电视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前科情节,经查,2007年8月8日熊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证据证实其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能认定前科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郭袁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航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