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9922324-X),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中山大街长远路。法定代表人刘士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仲案字(201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34.48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