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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51号

段江峰与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某,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9922324-X),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中山大街长远路。法定代表人刘士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仲案字(201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34.48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