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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7号

李庆成与谭健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成,谭健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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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7号原告李庆成,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10。被告谭健武,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5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成诉被告谭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支付全部租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成负担。

审判员  梁治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雪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