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7号原告李庆成,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10。被告谭健武,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5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成诉被告谭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支付全部租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成负担。
审判员 梁治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雪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