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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589号

郝萍与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郝萍,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89号原告郝萍,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379-3。负责人桑子露。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萍与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萍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