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23-1号原告周松林,男,1958年12月23日,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秀杰,女,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审理原告周松林与被告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一、查封李秀杰名下,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106236**,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16区151栋2单元12层右侧,面积160.78平方米,丘地号1-16-151的房屋。
二、查封李秀杰名下,登记证书220004387941,发动机号354530,车架号LFV3A28K0D3040409的车辆。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秀杰名下,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106236**,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16区151栋2单元12层右侧,面积160.78平方米,丘地号1-16-151的房屋。
二、查封李秀杰名下,登记证书220004387941,发动机号354530,车架号LFV3A28K0D3040409的车辆。
三、查封周松林名下,吉德房权证惠发办事处字第40602402的房屋,位于德惠市惠发办事处三区8栋1单元2层2号,面积91.17平方米,丘地号4-3-8的房屋。
四、查封周松林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吉A770**,车架号LMGDK1326D1046781,发动机号C165406的传祺牌小型普通白色客车。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及车辆由周松林、李秀杰各自经管,只允许使用,不得为变卖、抵押、赠与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