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柳邦全,村主任。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魏希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法院正组织评估、拍卖,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