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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741号

李永军与杨印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军,杨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李永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被告杨印伟,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与被告杨印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永军负担。

审判员  李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