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泰能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韩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泰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韩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查明,2015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5)威环商初字第1273-1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威海大华木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082240.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第三人威海大华木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威海大华木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威海大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82240.75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