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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7号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六六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六六顺家电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六六顺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长江市场名牌家电8-59、60号。经营者尹钢祥。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六六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乾华

审 判 员  黄孝平

代理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菁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