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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执字第59-1号

伊春市某某公司友好分公司与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春市某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某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伊春市某某公司友好分公司与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春市某某公司友好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和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树文

审判员 :黄耀辉

审判员 :狄国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东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