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14号原告陈某,男。被告孟某某,女。
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1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