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653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
被告:伍永文,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永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胥洪文
人民陪审员 杨 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