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3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3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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