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81-1号原告刘金胜,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北坡,男,汉族。被告刘桂芝,女,汉族。被告王光谦,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金胜与被告刘北坡、刘桂芝、王光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刘金胜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XX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