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正信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镇贾家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家口正信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481号
审 判 长 郝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长江
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