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张 某 某 危 险 驾 驶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小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车由策底镇驶往西华镇,行至东华镇黎明村双咀社路口被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张某某血样,送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华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王某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5)法毒字第460号“关于张某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检验)意见通知书、送达检验、鉴定结论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春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