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852号
申请执行人:靳现坤,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华文明,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现坤与华文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