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1852号

靳现坤申请执行华文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现坤,华文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852号

申请执行人:靳现坤,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华文明,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现坤与华文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