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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行审1号

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郑乐雪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24行审1号

申请人: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局长。

被

申请人:郑乐雪,男,安徽省祁门县人。申请执行人祁门县国土资源局经查,郑乐雪在用地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芦溪乡査湾村169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违反法律规定。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祁国土处(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郑乐雪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祁国土处(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祁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处(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祁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处(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申请执行人祁门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维达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吴辉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西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