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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00号

原告刘健康诉被告任建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健康,任建文,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00号原告刘健康。被告任建文。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康诉被告任建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康于2016年2月18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健康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万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