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00号原告刘健康。被告任建文。被告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康诉被告任建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康于2016年2月18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健康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万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