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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532号

岩温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532号罪犯岩温么,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岩温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