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31号原告杨和意。被告王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意与被告王玉林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杨和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