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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60号

阜阳热电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阳热电安装公司,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热电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热电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颍光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