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00号
申请执行人:邢雪洁。
被执行人:孙永亮。本院在执行邢雪洁与孙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