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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00号

邢雪洁与孙永亮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雪洁,孙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00号

申请执行人:邢雪洁。

被执行人:孙永亮。本院在执行邢雪洁与孙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