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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60号

温州市金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峰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市金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石峰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6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峰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峰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峰川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峰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