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3803号

张西良与肖红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西良,肖红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张西良。被告肖红桥。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西良与被告肖红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红桥的起诉,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予以交纳,现七日已过,原告未按规定时间予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西良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登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晓